《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配套管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日
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第一批)配套管理方案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顺利实施,根据“免批不免责”原则,对豁免清单事项形成监管闭环,构建“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监管机制,根据豁免清单(第一批)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把控关键要求,加强政策宣导
针对清单中“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若干控制性要求,确保符合管理要求。
(一)“建设全民健身场所、园林景观,既有住宅小区、公交场站、停车场内增设充电桩以及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小于2.2米的防雨设施等”项目的控制性管理要求
1.不得以加装防雨设施为由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2.增设的防雨设施仅用于充电桩,在充电桩停止使用后,附属的防雨设施需同步拆除;
3.公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需由街镇牵头、社区负责、物业或业委会配合落实选点,建设方案要公开,并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由街镇汇总,向属地区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确定建设方案。公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布局要合理,体育元素与周边环境风貌要协调互适,整体空间效果、道路景观、人文景观等应和谐美观。同时,应尽可能做到覆盖青少年、中老年、残障人士等全人群的使用,真正做到覆盖各年龄段、全人群,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增加地面停车棚、消防楼梯及设备、建筑出入口增加出挑宽度2.1m以内的无柱雨篷(沿街建筑除外)、地下室出入口雨棚、垃圾收集点”项目的控制性管理要求
垃圾收集点布局要合理,设施要完善,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破坏小区整体景观;垃圾收集点洗手池和洗桶区域废水管要接入污水管网,严禁废水乱排、直排或接入雨水管网。
(三)“经园林主管部门、区政府审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或经资源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绿化用地内新增或调整建筑小品或其他配套构筑物,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廊、花架、景观水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项目的控制性管理要求
1.不得以新增或调整建筑小品或其他配套构筑物为由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2.公园绿地率不低于70%,公园内配置的游览、休憩、服务性、经营性等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四)“因应急、医疗工作需要,公安、应急、医疗等部门在自有用地内,不影响消防、结构安全,设置于地面的临时性、可移动、可拆卸工作用房”项目的控制性管理要求
1.临时建筑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2.临时工作用房应当考虑给水点、排水点,生活、医疗废水等须按标准进行排放,并做好相关安全管控。
(五)“通信设施如交换箱、分支箱、环网柜、接地箱等电气及通信设施工程,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路灯、路牌、公交车站(亭)、路边小品等道路元素设置工程”项目的控制性管理要求
1.各类箱柜设置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集中设置”的原则,并符合布点总体规划与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设置采取相对集中安放,区域优先顺序为街头公共绿地背侧(红线外)>道路公共空间(红线外),原则上不设置于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严禁设置,不得占用盲道。道路采用高架系统时,应在桥下非通行空间建设设施用房及多合一箱柜,将道路供配电等箱柜设施集中纳入。主城区新建道路箱柜应采用多合一箱柜,每500米间隔设置为宜,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选址、同步实施,同步使用。箱柜设施上不得张贴各类广告;
2.路名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米,避免对人身造成伤害。路名牌设置在道路的起止点、岔路口,一般情况下长度2000米以上的道路每间隔500米宜设1个标志;城市繁华路段和较长的巷每间隔300米宜设1个标志;道路十字路口的路(街)标志一般设置为4个,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标志数量,但不应多于8个;丁字路口一般设置2个标志,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标志数量,但不应多于5个;
3.公交车站(亭)的规划与设计应遵循需求适应、土地节约、人车安全、交通顺畅、换乘便捷、经济合理等原则;应设置在公交线路沿途所经过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与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100米;建设计划需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4.交通指示标志增加时,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路灯杆、人行天桥、交通设施杆件进行附着,确因无法满足设置要求时可增加杆件,增加的杆件应与道路杆件的颜色协调一致;增设交通隔离护栏应保持护栏的线型平直、顺滑、整洁;优化调整标线时应及时清理路面残渣并与环卫部门进行对接,及时做好路面的清洗,保持路面的清洁。
(六)“满足结构、消防安全与防水要求的既有建筑屋顶绿化美化工程”项目的控制性管理要求
1.不得以在既有建筑屋顶开展绿化美化工程为由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2.在进行屋顶绿化时需要由相关业主牵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征得其他业主同意。
二、设计方案严格把关,加强事中监管
针对清单中“设计方案经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
1.各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要严格设计方案审查,确保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不影响市容市貌。
2.涉及后续的审批部门,要按照“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审批。
三、“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加强全过程监管
1.建立建设单位自律制度。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中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依法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2.建立豁免清单项目抽查制度。对豁免清单内项目,主管部门有备案要求的,仍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项目的抽查。经抽查,不符合豁免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涉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抄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在开展“双随机”抽查时,应同步对抽查中涉及的豁免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抄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建立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各区和各主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对需核实确认是否属于豁免项目的,资规部门要积极协助开展认定。
4.建立严格查处机制。各区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豁免清单项目建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