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城市管理局(住建局)、福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8月29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我委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梳理形成11项的《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养犬管理方面)》,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有效期5年。
请你们遵照执行,并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效。
附件: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养犬管理方面)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