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品质,强化对城区各类施工围挡的监管,市城管委会同市市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各类施工围挡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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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各类施工围挡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品质,强化对城区各类施工围挡的监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各类施工围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城区施工工地周围必须100%围挡,各类施工围挡设置按照“六个100%”的文明施工要求,实现“最小面积、最短时限、最优位置、最适时机”的工作目标。落实城区各类施工围挡常态化监管,确保围挡设置规范、统一、整洁、美观。
二、监管内容
本意见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各类施工围挡设置、管理,含占用道路、挖掘道路施工及建设工地、临街装饰设置的施工围挡。监管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前按照规范设置施工围挡,围挡的类型、样式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围挡设置标准要求;
2.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进度节点适时调整、缩减围挡,减少占用范围;
3.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挡,清理现场,恢复保持道路设施及绿化完好;
4.围挡期间,围挡及周边道路等是否保持良好,是否整洁、美观、协调。
三、围挡设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围挡设置标准,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类型的围挡,围挡材质以钢木复合板、砌体等高强度材料为主,要求材质不变形、不起泡、保持表面平整美观,提倡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逐步淘汰泡沫夹芯板围挡、彩钢板围挡、水马围挡。
1.施工周期一年以上的房建工程、房屋征迁工程、收储地块,应设置砖砌式实体围墙或固定装配式围挡,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工程项目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区域的工程项目围挡高度不低于2.0m。
2.施工周期超过30天的占用挖掘道路工程、市政维护工程应设置固定装配式围挡,按主干道和其他区域围挡高度分别不低于2.5m和2.0m。
3.工期30天以内,需经常性移动的燃气、电力、通信和市政维护等占道工程,应设置抗风性移动式围挡。
4.地铁施工围挡标准由市地铁集团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监管职责
按照“分级审批、属地巡查、市级监管”的原则,厘清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
(一)属地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围挡巡查监管的主体责任单位,强化日常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管辖区范围内围挡的设置和管理达到规范要求。
(二)部门职责
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施工项目占用挖掘市管道路事项进行审批,并牵头组织各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活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施工项目占用挖掘区管道路事项进行审批,并加强对占道施工围挡的日常监督管理。
2.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围挡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行业管理依法对建筑工地、地铁、水系治理、市政路桥建设项目的围挡情况进行监督。
3.交警部门负责依法对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施工项目进行审批,并加强日常巡查,督促业主单位规范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减少路面围挡施工作业对交通的影响。
(三)业主职责
业主单位(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政、通信等部门)负责对照围挡设置要求,对项目施工单位设置围挡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并配合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的监管。
五、监管措施
1.加强巡查。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对超面积、超期限、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及时抄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形成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市民对各类施工现场及围挡设置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2.联合整治。建立由市城管部门牵头,建设、交警、园林、各区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城区占道围挡的规范设置和清理整治,不定期组织对城区围挡情况进行督查。
3.查处违法行为。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围挡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对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挡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符合列入省级“文明施工黑名单”情形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核实上报省住建厅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